法規名稱: 提存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條文關聯

依本法第十三條聲請代替提存或連同保管者,應以書面向提存所為之。
提存所認前項請求為有理由者,應通知保管機構代為受取,以代替原提存
物或連同保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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