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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提存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八條
依本法第十三條聲請代替提存或連同保管者,應以書面向提存所為之。 提存所認前項請求為有理由者,應通知保管機構代為受取,以代替原提存 物或連同保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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