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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考試院會議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八條
本院會議紀錄於下次會議宣讀後確定,當屆最後一次會議之紀錄,於散會 前宣讀。 會議紀錄宣讀後,如出席人員認有修正或補充之必要,由主席徵得出席人 員同意更正之。 會議相關發言錄及錄音,應予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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