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條文關聯

受訓人員之基礎訓練成績經保訓會核定為不及格者,仍留原分配機關(構
)學校接受實務訓練,並得於一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自費重新訓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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