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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八條
受訓人員之基礎訓練成績經保訓會核定為不及格者,仍留原分配機關(構 )學校接受實務訓練,並得於一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自費重新訓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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