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條文關聯

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
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
職滿十五年至第三十五年者,照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超過第三十五年者
,每增加一年,增給百分之零點五,最高增至四十年止。未滿一年之畸零
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
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
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者,應按退休生效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
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不再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
整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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