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庫集中支付業務處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25日

條文關聯

  受款人領到市庫支票後,申請更正或註銷特別記載事項者,支付處得依
  左列規定辦理:
  一、更正存帳支票之金融機構名稱、存款種類戶名、帳號者,應由原支
      用機關出具書面申請,並加蓋簽證人員印鑑章。
  二、註銷平行線或註銷禁止背書轉讓戳記者。
  (一)受款人為市屬各機關學校員工,其差旅費、各項補助費、退休金
        等,以憑個人身分證、印章親至支付處提出申請;其他受款人則
        一律應由原支用機關出具書面申請,並加蓋簽證人員印鑑章。但
        在一定金額以上者,受款人應另提出身分證、印章,予以登記備
        查。
  (二)受款人同時申請註銷平行線及禁止背書轉讓戳記者,以註銷其中
        一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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