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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3年9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八條(附帶徵收)
原供被徵收徵地灌溉使用之抽水機及附屬設備,如非耕地承領人所有者 ,政府得依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附帶徵收。 前項附帶徵收補償及管理辦法,由水利局擬定,報請省政府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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