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條文關聯

依本條例規定請領各項保險給付,所檢附之文件為我國政府機關以外製作
者,應經下列單位驗證:
一、於國外製作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
    授權機構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
    外交部驗證。
二、於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
    證。
三、於香港或澳門製作者,應經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
    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前項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前項各款所列單位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
中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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