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院承接各級政府機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經認定歸屬國家或委託
方所有之成果,委託方同意無償提供中科院使用之財產,中科院應依下列
規定辦理:
一、定期編造財產增減表及結存表、財產目錄總表,報監督機關。
二、依委託方規定使用及保管。
三、使用期限屆滿時,應返還予委託方;未定期限者,應於使用目的完畢
時返還。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現行條文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刪除,增訂本條,明定中科院
承接各級政府機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經認定歸屬國家或委託方
所有之成果,委託方同意無償提供中科院使用之國有財產或地方所有
之財產,其管理及使用規定,以有效監督中科院。又本條所稱「財產
」,非本辦法第三條所定之公有財產,自不適用本辦法公有財產相關
規定,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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