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收支劃分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1月25日

條文關聯

  各級政府、立法機關制(訂)定或修正法律或自治法規,有減少收入者
  ,應同時籌妥替代財源;需增加財政負擔者,應事先籌妥經費或於立法
  時明文規定相對收入來源。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免因法規之制定或修正減少政府收入,或增加額外支出負擔,致
      影響各級政府財政之健全運作,爰增訂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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