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政府、立法機關制(訂)定或修正法律或自治法規,有減少收入者 ,應同時籌妥替代財源;需增加財政負擔者,應事先籌妥經費或於立法 時明文規定相對收入來源。
一、本條新增。 二、為免因法規之制定或修正減少政府收入,或增加額外支出負擔,致 影響各級政府財政之健全運作,爰增訂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