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收支劃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

條文關聯

各級政府、立法機關制(訂)定或修正法律或自治法規,有減少收入者,
應同時籌妥替代財源;需增加財政負擔者,應事先籌妥經費或於立法時明
文規定相對收入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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