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9日

條文關聯

海外臺灣學校推動校園性別平等教育,依性別平等教育法及其相關法規規
定辦理。
海外臺灣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及學生,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
七條申復,對申復結果不服者,其救濟依當地國法令辦理。
〔立法理由〕
一、查本辦法係依私立學校法(以下簡稱私校法)第八十五條訂定,故海
    外臺灣學校係屬私校法所稱之私立學校,自應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
    以下簡稱性平法)。為免造成海外臺灣學校僅在處理校園性別事件(
    如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及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
    專業倫理行為),始適用性平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誤解,爰刪除有關處
    理規定之文字。有關性平法第三條第三款校園性別事件之處理,屬於
    推動校園性別平等教育範疇,仍依上開性平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配合性平法於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公布,其中申復之規定由原
    第三十二條規定修正為第三十七條規定,爰修正第二項援引性平法之
    條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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