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條文關聯

實施者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監管或代管處分後,對監管人或代
管人執行職務所為之處置,應密切配合,對於監管人或代管人所為之有關
詢問,有據實答覆之義務。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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