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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九條
實施者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監管或代管處分後,對監管人或代 管人執行職務所為之處置,應密切配合,對於監管人或代管人所為之有關 詢問,有據實答覆之義務。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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