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懲罰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條文關聯

軍人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或拒絕調查。
軍人因他人涉有違紀行為接受調查時,不得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與
調查該違紀行為有關之證據資料,或於詢問時為虛偽或不實陳述等妨害調
查之行為。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定明軍人有配合調查之義務,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或拒絕調查
    。
三、第二項定明軍人因他人違紀行為接受本法調查時之禁止行為。另為避
    免軍人因配合調查,而使自己陷入刑事追訴、懲戒或懲罰等法律上不
    利益,以兼顧受調查人之基本權,本項僅規範軍人不得有本項所定積
    極或消極妨害他人違紀行為調查之行為。至於妨害自己所涉違紀行為
    之調查者,除其妨害調查之行為構成刑事犯罪或其他違紀行為,應另
    行追究相關責任外,其餘行為則應視個案情節,認定是否為其緘默權
    等合法權利之行使,或併於違紀行為後之態度審酌,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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