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中小企業發展政策,得邀集相關機關及學者專家組成 中小企業政策審議會。
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委員會名稱於二級 機關或獨立機關用之;鑑於原條文規定設置之中小企業政策審議委員會, 性質為任務編組,非屬二級機關或獨立機關,並考量該會審議內容及組成 人員等情,爰修正其名稱,並修正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及學者專 家組成之。又該審議會組成之相關規定無須於本條例明定,爰刪除後段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