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條文關聯

領有中華民國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證書之航空器,應由所有人或使用人向
民航局申請適航檢定,經檢定合格者,依其申請發給航空器適航證書(附
件十一)或航空器特種適航證書(附件十二)。
航空器適航證書依適航檢定分類區分為通用類、特技類、特種作業類、通
勤類、運輸類及自由氣球類航空器適航證書。
航空器特種適航證書(以下簡稱特種適航證書),依用途區分為特許飛航
類及試驗類特種適航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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