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友工作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5月12日

條文關聯

  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准予併計年資休假:
  一、經機關相互同意轉僱或辭僱後再受僱年資銜接,具有證明文件者。
  二、退除役官兵經輔導轉業,其退伍日期與轉業日期銜接,具有證明文
      件者。
  三、因機關裁併隨同移轉繼續僱用者。
  四、曾受僱為本機關臨時員工或服役職務輪代員工,年資銜接,具有證
      明文件者。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人員,其受僱時年資未銜接者,得於受僱滿一年後
  ,准予併計原服務年資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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