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183
人,瀏覽人次:
947754794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醫療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九條
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所稱財產,指固定資產。 醫療社團法人之資本額、社員及其出資額如有變更,應於發生之日起三十 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相關令函
(3)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