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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九條
申請新藥、新劑型、新使用劑量、新單位含量製劑查驗登記應檢附資料, 規定如附件二及附件三。 新劑型、新使用劑量、新單位含量製劑,準用本章新藥之規定。
附件二-新藥及新劑型、新使用劑量、新單位含量製劑查驗登記應檢附資料表
附件三-新藥及新劑型、新使用劑量、新單位含量製劑查驗登記應檢附之技術性資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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