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條文關聯

申請新藥、新劑型、新使用劑量、新單位含量製劑查驗登記應檢附資料,
規定如附件二及附件三。
新劑型、新使用劑量、新單位含量製劑,準用本章新藥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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