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大陸船員隨遠洋漁船進入境內水域前,仲介機構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依
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之大陸船員名冊,向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進入境內水域許可,經審查通過後,發給許可文件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前項許可文件之漁船船主、船名、大陸船
員名冊及仲介機構、許可期限等資料,轉送當地海岸巡防機關備查。
第一項許可期間,應以遠洋漁船進港之次日起七日為限。但該遠洋漁船將
搭載原僱用大陸船員出海作業,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展延許可期限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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