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會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工會合併後存續或新成立之工會,應概括承受因合併而消滅工會之權利義
務。
因分立而成立之工會,其承繼權利義務之部分,應於議決分立時由會員大
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一併議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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