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條文關聯

  長跨度工程用升降機除依第三十七條規定辦理外,並應設置下列裝置:
  一、搬器升降之警報裝置。
  二、易於矯正搬器傾斜之裝置。
  三、在前款搬器傾斜未超過十分之一時,能自動切斷動力之裝置。
  四、有隔離設備者,須設隔離設備未關閉時,搬器無法升降之裝置。
  五、屬走行式者,於搬器未置於最下層時,即無法走行之裝置。
  長跨度工程用升降機如安全無礙者,得不設前項第一款之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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