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條文關聯

大陸地區之中華古物,經主管機關許可運入臺灣地區公開陳列、展覽者,
得予運出。
前項以外之大陸地區文物、藝術品,違反法令、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者,主管機關得限制或禁止其在臺灣地區公開陳列、展覽。
第一項許可辦法,由有關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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