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自治規則暫行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3年9月21日

條文關聯

縣規則應由本府法制室於發布時統一編號,並依照規定分類、彙整,定期
編印。
前項縣規則編號分為本府代字、類次號、個次號及修正次號四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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