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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施行軍人權利實施辦法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1月04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九條
本府及各區公所對於辦理殘廢軍人退休安置及戰死或因公殞命軍人善後 處理業務,應與團管區切取聯繫,但凡有關傷殘或死亡原因、人數、時 間、部隊番號、駐地等有關軍事作戰資料,不得對外發布,以資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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