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十五條所稱徵收耕地地價,以實物土地債券七成及公營事業股 票三成補償,係對原耕地所有權人每戶應補償之地價總額而言。每戶應 補償實物土地債券七成內,其不滿同類債券最低面額之畸零尾數,併入 應補償公營事業股票三成內,以股票搭發之。其仍不足股票最低面額之 畸零尾數以現金找付之。 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為代償之他項權利,仍照前項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