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3年9月22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第十五條所稱徵收耕地地價,以實物土地債券七成及公營事業股
  票三成補償,係對原耕地所有權人每戶應補償之地價總額而言。每戶應
  補償實物土地債券七成內,其不滿同類債券最低面額之畸零尾數,併入
  應補償公營事業股票三成內,以股票搭發之。其仍不足股票最低面額之
  畸零尾數以現金找付之。
  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為代償之他項權利,仍照前項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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