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條文關聯

公有土地供作老人活動設施、老人安養設施、公共托育設施及社會住宅使
用者,其容積得酌予提高至基準容積之一點五倍,經都市計畫變更程序者
得再酌予提高,但不得超過基準容積之二倍。
前項公有土地不適用相關容積獎勵及容積移轉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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