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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創制複決兩權行使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5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立法原則之創制)
國民大會創制之立法原則,咨請總統移送立法院,立法院應於同一會期 內依據原則,完成立法程序。但內容繁複,或有特殊情形者,得延長一 會期。 前項立法原則,立法院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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