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戡亂建國動員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3月06日

條文關聯

  本會設常務委員會,由國民政府指定本會委員若干人組織之,並於常務
  委員中特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或三人,綜理本會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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