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戡亂建國動員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3月06日

所有條文

  國民政府為推進戡亂建國動員起見,特設置戡亂建國動員委員會。

  本會委員由國民政府聘任之。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研究考察並宣傳戡亂建國動員業務,並得向政府提出建議。
  (二)受政府之委託審議戡亂建國動員有關之事項。
  (三)協助政府督導各地政府機關及人民團體之動員工作。

  本會設常務委員會,由國民政府指定本會委員若干人組織之,並於常務
  委員中特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或三人,綜理本會事務。

  本會常務委員會設秘書長一人,特派,副秘書長一人,並設秘書處,置
  處長一人,秘書若干人,設各組,置組長,均簡派,幹事及助理幹事若
  干人,薦派或委派,分組處理事務。

  本會常務委員會議,由主席召集之。

  本會辦事細則另訂之。

  本規程自公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