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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議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7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國民大會審議彈劾案時,應請立法院院長或其指派之立法委員到會說明 ;並應通知被彈劾人親自或由其辯護人到會申辯並答復代表之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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