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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職權行使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5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國民大會於開議日舉行預備會議,進行代表宣誓。 開議日之預備會議主席,由當選名額最多之政黨、聯盟,其推薦名單排 列次序列於首位者擔任之。
〔立法理由〕
明定國民大會舉行預備會議之程序及主席產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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