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團為處理前條各項事務,應舉行會議。 主席團會議須有主席團主席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其議決,以 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主席團會議開會時,秘書長、議事組組長、法制室主任及相關主管均應列 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