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主席團組織規程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94年6月1日

條文關聯

主席團為處理前條各項事務,應舉行會議。
主席團會議須有主席團主席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其議決,以
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主席團會議開會時,秘書長、議事組組長、法制室主任及相關主管均應列
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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