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人權紀念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2月13日

條文關聯

  本處置主任秘書、組長、副組長、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
  究助理、科長、專員、管理師、設計師、科員、助理管理師、辦事員、
  書記。
  前項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規定聘任。組長得由研究員或副研究員兼任,副組長得由副研究員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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