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人權紀念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2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3年2月13日失效 (中華民國93年2月24日總統府秘書長華總人一 字第 09310006140號函轉立法院決議廢止國家人權紀念館籌備處暫行組 織規程暨編制表,並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2條第3項規定,自93年 2月 13日失效 (中華民國92年12月11日立法院台立院議字第0920051238號函 行政院,國家人權紀念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暨編制表經立法院法制委 員會審查後,提報立法院第5屆第4會期第14次會議決議不予備查,通知 廢止)(中華民國93年1月5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0930000214號函總統府 秘書長,通知國家人權紀念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暨編制表經立法院決 議不予備查,並請廢止)
法規體系: / 總統 / 組織

法規異動

廢止1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