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及本會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法公正獨立行使職權,對全國人民 負責,不受其他機關之指揮監督,亦不受任何干涉。 本會處理有關本條例事務所為之處分,得以本會名義行之,本會並有起 訴及應訴之當事人能力。
照國民黨黨團、親民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