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研究院總辦事處辦事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36年06月15日

條文關聯

  秘書主任及總務主任承院長及總幹事之命處理左列各項事宜:
  一、本組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之編訂。
  二、所屬人員工作之分配指導督促及考核。
  三、主管工作進行狀況之檢討及改進。
  四、所屬文牘員出納員及以下人員任免之擬議。
  五、所屬人員考成獎懲之擬議。
  六、來文之擬辦。
  七、主管範圍內重要事項處理辦法之簽擬。
  八、機要文件之撰擬。
  九、本組對外及對各所處文件之核判。
  十、就主管範圍內隨時提請院長及總幹事注意之事項。
  十一、擔任各種重要會議之紀錄(院務會議紀錄由秘書主任擔任,人事
        委員會開會紀錄由總務主任擔任,本處處務會議由秘書、總務兩
        主任輪流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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