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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勳章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70年12月07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有左列勳勞之一者,得授予中山勳章,由總統親授之: 一、統籌大計,安定國家者。 二、翊贊中樞,敉平禍亂者。 三、其他對於建國事業有特殊勳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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