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情報蒐研績效評鑑及獎勵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0月01日

條文關聯

  評鑑委員會每年一月及七月定期召開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
  時會議。
  前項委員會議有關績效評鑑及獎勵議案,由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
  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之。
  主管機關業管單位應於評鑑委員會議召開前,彙整各情報機關績效評鑑
  報告及獎勵建議報告,提請評鑑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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