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之月俸,按下列標準支給:
一、總統之月俸,按二、七○○點計給。
二、副總統之月俸,按二、○○○點計給。
前項各款月俸點數折算俸額,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 一、明定總統、副總統之月俸及月俸點數折算俸額之權責機關。
二、查行政院民國八十六年二月三日邀請總統府秘書長及考試院秘書長
等機關人員審查本案及「政務人員待遇支給條例」時,獲致結論略
以,副總統月俸及政務加給點數以占總統點數(標準)之百分之七
十五訂定;院長、副院長及部長級月俸及政務加給點數以各占總統
點數(標準)之百分之六十、百分之四十五及百分之四十訂定。嗣
配合考試院研擬中之「政務人員俸給條例」(草案)第五條第一項
規定,政務一級(按:院長層級)之月俸為一、六○○點,政務二
級(按:副院長層級)之月俸為一、二○○點,政務三級(按:各
部部長及其相當職務)之月俸為一、一○○點,依上開行政院決議
之總統、副總統、院長、副院長及部長之月俸點數比例計算,總統
月俸之合理點數訂為二、七○○點,副總統之月俸點數訂為二、○
○○點。
三、因月俸點數折算俸額,涉及整體待遇制度,爰由行政院通盤規劃訂
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