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移民署人員服制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條文關聯

常服穿著時機如下:
一、受理入出國(境)及移民申請案件。
二、執行入出國(境)查驗勤務。
三、實施面談勤務。
四、參加我國或友邦重要慶典、晉謁總統或友邦元首、正式訪問及參加其
    他重要典禮。
五、其他經移民署規定有穿著之必要。
〔立法理由〕
一、服務站為受理入出國(境)及移民申請案件之單位,負責審理申請案
    及執行移民輔導,須穿著常服,以彰顯機關識別度,爰增訂第一款。
二、國境大隊人員於各機場、港口執行入出國(境)證照查驗、值班及線
    上相關勤務,為守護國門之公權力象徵,須穿著常服,爰增訂第二款
    。
三、考量面談涉及申請案件之准駁,為公權力象徵,應穿著常服,以彰顯
    移民署實施面談人員專業形象,爰增訂第三款。
四、考量現行條文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穿著時機皆非執行例行勤務,乃基
    於特殊場合,爰合併移列至第四款。
五、第五款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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