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資產增值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22日

條文關聯

  資產增值金額,至少應提百分之五十以上為公積金,百分之十以上為損
  失準備金,餘得移充社員增認股金,其分配辦法由社務會參照入社年資
  、物價指數及已繳股金,擬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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