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100
人,瀏覽人次:
906418918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資產增值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資產增值金額,至少應提百分之五十以上為公積金,百分之十以上為損 失準備金,餘得移充社員增認股金,其分配辦法由社務會參照入社年資 、物價指數及已繳股金,擬訂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