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合作社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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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信用社)得辦理資產增值,但以社有土地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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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資產增值之計算,以不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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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增值金額,至少應提百分之五十以上為公積金,百分之十以上為損
失準備金,餘得移充社員增認股金,其分配辦法由社務會參照入社年資
、物價指數及已繳股金,擬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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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增值及移充社員增認股金部分之分配辦法,應報經社員(代表)大
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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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增值之社員增認股金,應以「增設股金」科目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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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股金以不退還為原則。但得依法轉讓與其他社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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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資產增值及增認股金分配辦法,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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