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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輔佐政府辦理事項)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輔佐政府辦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戰時傷兵之救護及戰俘、平民之救濟。 二、關於國內外災變之救護與賑濟。 三、關於預防疾病,增進健康及減免災難之服務。 四、合於第一條規定之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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