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工、志願服務團隊或運用單位符合前條規定者,推薦單位於公告規定期
間內,得填具本部所定推薦書表,辦理推薦作業;其推薦程序如下:
一、志工:除青學獎由所就讀學校推薦外,其餘獎項由志工所屬運用單位
向本部推薦。
二、志願服務團隊:由運用單位向本部推薦。
三、運用單位:由本部各業務單位依本辦法推薦。
運用單位推薦志工之名額,不得超過該單位符合推薦資格志工人數之三分
之一。但符合推薦資格志工人數未達三人者,得推薦一人。
前條第一款第一目青學獎,其推薦名額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立法理由〕 一、因學生服務面向多元,不限於同一單位服務,且不一定於學校擔任志
工。為鼓勵學生多參與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明定
青學獎由就讀學校辦理推薦。至其餘志工獎項則由志工所屬運用單位
推薦。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配合現行條文第六條志工獎勵條件移列修正條文第三條,爰修正第三
項所援引之條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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