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標準地名譯寫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09日

條文關聯

  標準地名之譯寫,因當地歷史、語言、風俗習慣、宗教信仰、國際慣用
  或其他特殊原因,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受第二條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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