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標準地名譯寫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0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內政部臺內地字第0980205571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條 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地政

法規異動

修正

  標準地名之譯寫,採第一個字母大寫,其餘字母小寫,除下列情形外,
  各單字間應以連續不間斷之方式書寫:
  一、非首字之中文譯寫後第一個字母為 a、o、e時,與前單字間以隔音
      符號「'」連接。
  二、採音譯與意譯不同方式譯寫時,單字間以空格相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