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申請興建自用農舍之起造人,應具有自耕農身分,其建築總樓地板面積
  不得超過四百九十五平方公尺,其建築面積不得超過耕地面積百分之五
  ,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並不得超過一0.五公尺,但最大基層建
  築面積不得超過三百三十平方公尺。
  前項自用農舍,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起造人逕向縣
  (市)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土地登記總簿謄本、地籍
  圖謄本、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建築物平面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
  一)、立面略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配置圖(比例尺不
  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及位置圖。但原有農舍之修建、改建或增建面
  積在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之平房,得免申請建造執照。
  選用主管建築機關製訂之標準建築圖樣得免附建築物平面及立面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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