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 本職進退。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委員,續聘以連續三次為限,且每次改聘不得 超過該等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一、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本會委員任期及出缺補聘之任期。 二、第二項規定專家學者、民間相關團體代表或社會公正人士續聘以連續 三次為限。另為維持本會議事穩定,其改聘不得超過該等委員人數二 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