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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製發國民身分證暨戶口名簿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63年03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凡經戶籍登記或戶口清查之現住人口,年滿十四歲以上者,應請領國民 身分證;十四歲以下者,必要時得請領之。 經戶籍登記或戶口清查之戶,每戶應請領戶口名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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