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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防物資人員徵用徵購及補償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1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主管機關收到徵用、徵購物資後,應即填發受領證明,交予應徵物資所 有人或管理人。 徵用物資之操作人員依規定時間報到時,主管機關應即填具應徵報到書 ,交予應徵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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