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防物資人員徵用徵購及補償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1月20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收到徵用、徵購物資後,應即填發受領證明,交予應徵物資所
  有人或管理人。
  徵用物資之操作人員依規定時間報到時,主管機關應即填具應徵報到書
  ,交予應徵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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